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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1.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备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按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须按徐价管[2005]31号、徐价管[2006]78号文件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2.新水价执行后,相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居民合户表一户一表改装工作。向用户收取户表改装费仍为200元/户(不分楼层),差额部分由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补偿。

  3.供水企业对未接管的小区加压(不含8楼或28米以上高层加压)集中供水单位,给予0.50元/吨加压补贴。即:供水企业与加压小区自来水结算价格为2.22元/吨。各加压泵站管理者按本通知规定的到户价及内部贸易结算水表抄见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已接管并抄表到户的二次加压集中供水小区,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到户价向用户收取水费。

  《关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用补偿问题的批复》(徐价管[2006]30号)所涉补偿标准相应调整为0.50元/吨,其他规定不变。

  4.各供水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基本水价中所含管网建设费、新水质标准及表井设施维护等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5.供水企业要做好民用户外水表井维护和防冻设施建设工作,不得收取表井维护、非人为损坏水表更换等费用。

  6.市有关部门应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逐步达到污泥处置资源化、无害化。

  五、相关事项

  1.对市区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实行每户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第14号会议纪要。

  2.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控制管网漏损率,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

  3.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各有关部门及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供水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好对社会的承诺,确保居民生活正常用水,满足社会各类事业发展的需求。

  4.新水价执行期间,若上级部门有重大政策变化,从其规定,相应调整未实施方案。

  5.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因抄表时间差异,计收水费时应按原价、新价及相应的用水量分别计算。

  附件:1.徐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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