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
1.用户分类
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原分类自行废止。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
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
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
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2.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按人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人平均用水4.5立方米以内(含4.5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人平均用水超过4.5立方米且低于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人平均用水超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四、其他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