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卡(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徐价费[2009]93号)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证、历、卡收费问题的请示》(徐医管发[2009]5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盐城市及其有关区县医疗保险卡(IC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190号、苏财综[2009]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发放的医疗保险卡(IC卡)按照每卡10元收取工本费。
请接文后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