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费保障:每年预算安排的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的10%。
(五)规章制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张榜公布,且执行落实好。
四、供养标准
(一)生活标准:收养人员人均消费水平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二)医疗保障: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得到落实。
(三)孤儿保教:确保供养的孤儿正常上学,接受教育。
五、服务质量
(一)入院收养:五保对象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入院供养协议,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年床位利用率不低于90%。
(二)膳食安排:注意营养,合理配餐,适合老人,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
(三)清洁卫生:室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被褥整齐,着装整洁;公共场所无杂物、污垢,“四害”基本消除。
(四)护理服务:有护理服务操作制度,日常护理服务规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有专人护理,帮助打扫卫生、送药、送饭。建立收养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为收养人员检查身体,收养人员生病及时就医,无非正常死亡。
(五)文娱活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民主管理:每年组织收养人员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院民满意度不低于85%。
(七)院务公开:每月定期公布各项收支账目和院内重要事项。
六、院办经济
(一)生产用地:从事种养业用地人均不低于0.1亩。
(二)种养殖业:利用敬老院条件积极发展种植、养殖、小加工等副业生产。
(三)经济收入:有稳定的院办经济收入,其收入直接用于补助供养对象生活部分占生活费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0%。
三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一、建筑规范
(一)建筑环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靠近场镇、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区,通电、通水、通路、通闭路电视和电话。饮水卫生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筑质量: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宽畅明亮,美观适用,方便老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