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标准
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一、建筑规范
(一)建筑环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靠近场镇、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区,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通电、通水、通路、通闭路电视和电话。饮水卫生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筑质量: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宽畅明亮,美观适用,方便老人生活。
(三)床位规模: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含辅助用房)。
(四)居室标准: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1平方米,不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五)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有老人健身活动器材,环境绿化率不低于40%。
二、生活设备
(一)卧室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每人配有床1张,床头柜1个,衣柜1个(格),椅(凳)子1把,热水瓶1只;床垫、棉毯(毛毯或毛毡)、棉被、棉褥、褥单、枕头、枕巾齐全;衣、帽、鞋按季节备齐。
(二)厨房配置:炊具齐备,并配置电冰箱或冰柜、厨柜、消毒柜等。
(三)饭厅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有统一美观的餐桌、椅(凳)子、碗柜。
(四)文娱活动室配置:有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报纸、书刊。
(五)医务室配置:有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有常用药品。
(六)卫生设施:每间房屋有卫生间,有供热水的公共浴室,有配备洗衣机的洗衣房。
三、管理规范
(一)资产管理:资产权属明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配备: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应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50人以下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每个敬老院至少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各一名。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同级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三)组织机构:建立有由院长、管理服务人员和收养人员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收养人员代表不少于50%。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