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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
(渝民发〔2009〕4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决定,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含单独的村五保家园)实行等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设置
  根据建筑规模、硬件设施、供养人数、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院办经济的不同,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评定为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二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评定标准
  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时,必须以《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逐条进行检查考核,全面达标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方可评定相应等级。
  三、评定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2010年上半年进行首次评定,以后转入经常性工作。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考核评定;二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区县民政局考核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区县民政局考核评定。新建敬老院运行一年后方可申报评定等级。
  四、奖惩办法
  评定为一、二、三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评定单位命名授牌,有效期三年,三年后按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市财政在定级当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在定级当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民政局对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发现所定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给予撤牌处理。受到撤牌处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定等级。评不上等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不合格敬老院,必须进行整改。整改运行一年后可重新申报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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