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协管员选聘会议,明确选聘政策和条件。
(二)个人申请。有竞聘意向的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村委会应登记造册。
(三)村委会推荐。村委会根据个人申请和选聘名额,向乡级政府推荐人选。
(四)乡级审核。乡级政府对村委会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
(五)决定聘任。县政府根据乡级政府所报人选,研究决定是否聘用。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任证书;决定不聘用的,由乡级政府重新报送选聘人选。
五、协管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协助国土资源所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并按规定报告巡查情况。
(三)协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四)巡查和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并协助做好险情的预报和组织避让等工作。
(五)及时提出国土资源管理意见和建议。
六、协管员的权利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国土资源利用批准情况,并有权制止违法行为。
(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会议。
(四)享受政府补贴及参加国土资源培训。
(五)享受政府配发的国土资源报刊杂志。
(六)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协管员的聘任管理
(一)协管员的聘任由县级国土部门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
(二)协管员实行县聘、乡管。
(三)对决定聘任的协管员,县级政府实行工作补贴制度,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为50元,可由县级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每名协管员政府应配发不少于一份国土资源报刊杂志。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协管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不得少于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矿管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协管员进行业务学习与经验交流。
(六)建立协管员档案。填写协管员登记表,年终经过评议,根据工作情况,分别对协管员作出鉴定意见,协管员档案由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保存,县国土资源局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