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快速通道两侧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快速通道两侧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乡市快速通道两侧规划建设
监督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市中心城区通往周边各县(市、区)、产业聚集区快速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塑造沿路优美景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述快速通道是指新乡市区到卫辉市、延津县、长垣县、原阳县、获嘉县、辉县市、小冀镇快速公路和107国道新乡市区至平原新区等路段。
第三条 快速通道两侧的规划建设,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快速通道两侧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城乡规划部门对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长济高速公路新辉路立交桥、107国道新原立交桥、107国道七里营立交桥、郑焦高速公路107国道立交桥周边半径1公里范围、“3010”民生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快速通道沿线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经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初审,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由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上区域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方案应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应建立日巡查制度,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城乡规划特派员,负责对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周巡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