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渝民〔2009〕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专项执法监察通知(民办函〔2009〕62号)及《重庆市民政局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执法监察,有利于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按照渝民党组发〔2009〕2号文件要求,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姜祖清负责,纪检监察室牵头,法规处、计财处、优抚处、安置处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局也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抓好此项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优抚安置人员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
(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检查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