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整顿,确保建筑渣土运输市场的规范有序。建筑渣土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须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并完备运输车辆过境、指定道路通行等手续。要加强建筑渣土陆上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实行密闭化,安装 GPS等监控设备,在运输作业时随车携带有效清运证件,按核定路线、时间将建筑渣土运至经核准处置场所,禁止超载超速,避免沿途滴、漏、撒等现象发生。要加强从事建筑渣土水上运输船舶的适航管理工作,运输船舶必须具备相应的适航条件并按要求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倾废记录仪等实时监控设备,实行倾废申报制度,严格在划定的海域倾倒区内倾倒。还要做好建筑渣土运输中转码头审批和航道管理工作,各区原则上设置中转码头1到2座,要充分利用现有码头资源,新建中转码头以各区为主投资建设,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中转业务的码头必须经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核准,中转码头经营单位要落实冲洗、保洁等防污措施,做到按章操作、安全运行。
(四)统筹规划,促进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合理布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城建工作计划,开展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核准审批和选址工作,做到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符合当前和长远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拓展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建设渠道,做好海洋倾倒区选划工作,鼓励有关单位或企业依法建设建筑渣土处置场所,逐步构成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部新城以资源利用、海洋倾倒区倾倒为主的处置方式,其他各区除少量建筑泥浆可往海洋倾倒区倾倒外,根据自身条件,采用制砖、回填利用、山塘倾倒为主的多种方式的处置格局。
(五)强化督查,形成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建立陆上区域由市城管局牵头,水上三江区域由市水利局牵头、海洋区域由中国海监第四支队、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建筑渣土有关违法行为,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能。特别是对建筑渣土在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无证、超载、偷排乱倒等违法行为,城管、建设、公安、海事、交通、海洋、水利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渣土非法乱倒现象的发生。
(六)注重引导,完善建筑渣土监管工作的制度保障。在现有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发布出台《关于加强宁波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制订出台《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政府法规、规章,做到建筑渣土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照陆地处置和海洋倾倒等不同处置方式,测算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指导价,并以此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指导价的监管工作。还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受理举报擅自倾倒、乱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举报一经查实,由市或区(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在市城管局设立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部门间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确保我市建筑渣土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各区及相关管委会也应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建立长效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及相关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减量化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方式,切实承担起建筑渣土处置的监管责任,认真抓好“两点一线”的过程监管,落实防污有效措施,督促经营企业规范运行,有效落实辖区内建筑渣土的消纳场地,合理调配辖区内建筑渣土的处置能力。此外,还要强化建筑渣土监管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监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