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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荣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荣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荣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团结新村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甘荣茂物发〔2009〕6号)收悉。按照《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价服务〔2006〕3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公司所服务的团结新村小区物业经营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收取,基准价核定为:多层住宅0.30元;高层住宅1.00元。
  上述标准,多层住宅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高层住宅可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及标准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收费按实际用水量在现行政府制定的居民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10元。
  三、二次供电管理费
  二次供电管理费按实际用电量在现行政府制定的居民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5元。
  四、物业小区停车费
  (一)汽车在小区内露天固定停车场停放,小型汽车停放每辆每次2.00元, 过夜(超过24点,下同)每辆每次3.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80.00元;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内住户在共有停车场停放按月缴费的70%收取,业主在自备车库停放车辆不收取停车费。
  (二)室内停放自行车每辆每次0.20元,过夜每辆每次0.3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5.00元。
  (三)室内停放机动自行车每辆每次0.40元,过夜每辆0.6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5.00元。
  (四)室内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次0.60元,过夜每辆1.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25.00元。
  五、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我委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批复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由你公司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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