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爱群 市农办
冯桂林 市外口办
韩霄汉 宁波电业局
刘维劲 市公安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王伟标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维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建设任务
(一)组织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乡镇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农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农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每个行政村设1名以上专 (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经费保障、防火安全、专职(志愿)消防队防火巡查、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培训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与驻镇各部门、各村及镇级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村民委员会应与辖区职权管辖企业、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业主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隐患排查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安监站等部门对“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检查,使现有“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得到有效整治,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和出租房火灾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开展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进行排查摸底,督促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定期开展出租房检查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房管、工商、安监等部门。
(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已有总体规划的乡镇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建制镇,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确实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必须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村民委员会应严格落实消防规划,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建设必须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同步规划进行。有条件的行政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要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和消防泵取水埠口。农村进村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鼓励群众配备灭火器材。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除公安消防站或合同制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外,各乡镇都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完善乡镇财政经费保障机制。除已建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机动泵、水带、水枪等必要的消防装备,确保随时能够灭火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