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全市建成2-3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区县建成2-4个II类应急避难场所和30%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初步形成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框架。
(二)远期任务(2013年至2020年)。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四、选址要求、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和功能设置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暂定名,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拟制)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