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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09]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9]12号)


  宁波市2009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9]665号、浙土字A [2009]-0227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46.1395公顷;其中耕地 14.8811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海曙区望春街道新星村1.2174公顷,其中耕地 1.0059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后孙村0.2411公顷,其中耕地 0.2411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姚丰村0.2793公顷,其中耕地 0.2643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村12.4199公顷,其中耕地 10,5343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村0.4765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望春桥村4.0445公顷,其中耕地 0.5074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粮丰村4.7506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宁江村2.1590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1.308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1.7710公顷,其中耕地 0.2574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傅家堍村1.3333公顷,其中耕地 0.800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老庙村16.1386公顷,其中耕地 1.270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 [2009]24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环城西路南段54号六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百丈东路666号七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广贤路999号416室)或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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