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9]11号)
宁波市2008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第十四批次 (宁波国家高新区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8)第0522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
共征收集体土地31.1265公顷,其中耕地4.6584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梅墟街道姜陇村3.5891公顷,其中耕地3,4135公顷;宝桥金村1.361公顷,其中耕地1,2449公顷;龙山村12.6213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方家桥村3.1206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上王村10.4345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科技园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甬科园[2003)12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