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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0〕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 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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