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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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