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鄂政发〔2010〕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1169号)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的有关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和重大部署的重要手段,是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规划》实施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政策和制度,进一步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二、认真落实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各地要将《规划》的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审查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控制国家、省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划》安排,优化矿山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高采选和装备水平、节约综合利用资源,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采富弃贫、乱采滥挖、超计划开采以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