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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家电(汽摩)下乡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家电(汽摩)下乡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渝财企〔2009〕67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顺利进行,方便群众申领兑付财政补贴,充分发挥家电(汽摩)下乡政策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家电(汽摩)下乡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备案销售网点,每天必须将当日销售的下乡家电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初审完毕。对备案销售网点录入系统并初审完毕的月度数据,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主动与银行加强联系,必须在当月审核并兑付完毕。
  二、按照《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税[2009]17号)和《重庆市家电下乡“两个一”补贴兑付程序实施方案》(渝家电办发[2009]13号)规定,补贴资金兑付实行销售网点所在地原则,即补贴资金的兑付仅由销售下乡家电的销售网点所在的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不得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兑付,各区县(自治县)和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审核兑付,不得推诿拖延。
  三、跨省购买汽摩或上牌的我市农民,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补贴。
  我市农民在其他省市上牌办证后回户籍地申请补贴前,应当携带行驶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对车辆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打印查询记录,加盖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公章,然后将该查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提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查验和存档。
  四、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未设立县级车辆管理所的,销售网点的备案、车辆信息的查询在所属辖区车管分所进行。
  五、将兑付率(扣除非农购买量)、投诉量等因素作为考核因素,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将授予“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模范区县”称号;对考核靠后的区县(自治县),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模范区县,市财政在安排工作奖励经费时将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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