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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六、认定程序

  具备“福建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并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经贸委。

  (四)认定评审: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省经贸委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经贸委做出决定,认定为“福建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省经贸委存档保留,存档期3年。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福建老字号”,由省经贸委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一)“福建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二)“福建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省经贸委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省经贸委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福建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八、其他说明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明确“振兴老字号工程”的职能机构,从事“老字号”的管理、协调、推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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