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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63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经研究,将我委《关于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19号)公布的《“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第四点认定条件中的第(二)项内容改为“字号创立已满40年”,并将修改后的“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

  福建老字号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字号创立已满40年。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

  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我省各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福建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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