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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须与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一致;
  (三)所申报字号创立已满40年须有地方志、历史档案材料等证明;
  (四)有关表格可从省经贸委网站下载,并请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申报表采用EXCEL格式、文字介绍材料采用WORD文档格式)省经贸委商业处。
  联系人:张小良  电话:0591-87801203传真:0591-87801017  电子信箱:FJLZHLZH@126.COM
  附件:1、“福建老字号”申报书
  2、设区市申报“福建老字号”汇总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福建老字号”申报书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品牌名称

 

品牌创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单位地址

 

网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姓名

 

职务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员工人数

 

商标注册时间

  年 月

注册类别

 

 

已获老字号称号

 

原认定机构

 

认定时间

   年  月

资本情况

总股本

万元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

无形资产价值     万元

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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