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64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根据《
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精神,我委已认定了两批共49家“福建老字号”企业。为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深入开展,我委决定继续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两批“福建老字号”的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宣传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老字号企业在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通过申报“福建老字号”,提升老字号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做好推荐指导,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我委《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632号),积极推荐老字号企业申报,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
申报“福建老字号”,须经申报单位、县级经贸部门和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在申报书(见附件1)上盖章确认,并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于10月31日前向我委报送正式申报公文、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和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号”申报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商标专用权、使用权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财务章);
(五)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应将所有被推荐单位在当地媒体上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认定规定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