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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举办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班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举办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班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645号)


龙岩市煤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举办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班的报告》(龙煤管〔2009〕101号)悉。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于2009年10月份举办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班。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班培训人数原则控制在50人以内,并按选定的培训教材和煤炭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二、课任教师须由持有专业教师资格证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有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
  三、根据《办法》要求,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作。对跨辖区学员,相关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领条件,认真核实学员的身份及资格(学历、安全资格证、工作履历等),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严肃教学、考试纪律,保证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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