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移动作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9〕625号)
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安和上杭多孔铵油炸药混装车调剂生产的请示》(海峡科化综[2009]10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上杭紫金山矿区炸药的供应,同意你公司将所属永安分公司的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移动至上杭县紫金山矿区,利用矿区现有的混装炸药地面制备站进行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的现场混装作业。
二、工信部安全生产司以工信安字[2009]69号文批复同意你公司吸收合并福建省爆破器材工业有限公司,并注销了福建省爆破器材工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但由于相关生产许可及行政许可变更手续尚未完成,我委不同意将原属福建省爆破器材工业有限公司的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移动至你公司所属永安分公司进行作业,待你公司取得相关生产许可后再行变更移动作业方式。
三、你公司的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在进行移动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许可能力及国家批准的生产计划量组织生产,生产、销售的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产品应按我委《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数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8〕885号)的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销售数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