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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二)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要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经营批发企业的随附单领用及开具情况和对零售企业购买酒类商品是否有批发企业开具的随附单、单货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使用随附单、使用不规范及一单多用等违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督促酒类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已发放的酒类随附单信息要及时录入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网。
  (三)检查散装白酒的销售情况。农村、集贸市场、零售商贩散装白酒的销售容易发生饮酒中毒事故,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把它列为监管重点,可由散装白酒销售商签署销售安全责任书,承诺散装白酒经销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同时,要求零售商从已备案登记的批发企业或具有白酒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贴标”销售,保证散装白酒销售安全和可追溯性。
  (四)查处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或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名优酒坑骗消费者获取暴利行为、销售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逐步净化酒类市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是经贸部门贯彻《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酒类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开展酒类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酒类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大重要节日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这次专项整治前后有半年时间,期间包含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四大传统节日,各级经贸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要加大重要节日市场的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防范和杜绝因饮用假冒伪劣酒发生中毒事件,确保群众节日酒类消费安全。
  (三)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宣传《办法》及我省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条件、程序、处罚条款等酒类管理规定,在社会上形成对酒类流通管理有利的态势。同时,要发挥社会和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一方面向群众宣传倡导饮酒安全消费要点,宣传诚信商家引导群众消费,一方面邀请新闻媒体人员随行采访执法行动,曝光不法商家,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提高群众酒类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和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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