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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0〕2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保险公司:

  现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二月)

目  录

  一、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明细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2、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3、豆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4、西瓜种植保险条款
  5、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6、桃种植保险条款
  7、梨种植保险条款
  8、葡萄种植保险条款
  9、柿子种植保险条款
  10、樱桃种植保险条款
  11、枣种植保险条款
  12、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13、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14、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15、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16、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17、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18、肉鸭养殖保险条款

一、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明细表


序号

品种

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费率

保险费(元)

1

小麦

500

7%

35

2

玉米

400

8%

32

3

豆类作物

500

7%

35

4

西瓜

1000

7%

70

5

苹果

2000、4000

9%

180、360

6

2000、3000

9%

180、270

7

2000、3000

9%

180、270

8

葡萄

2000、3000

8%

160、240

9

柿子

1000、2000

7%

70、140

10

樱桃

3000

9%

270

11

1000

9%

90

12

露地蔬菜

700

7%

49

13

一、连栋温室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221500元

结构 160000

2‰

686

透明覆盖物60000

6‰

作物 1500

4‰

2. 果品类温室

每亩235000元

结构 160000

2‰

740

透明覆盖物60000

6‰

作物 15000

4‰

3. 花卉、苗木、育苗类温室

每亩250000元

结构 160000

2‰

800

透明覆盖物60000

6‰

作物 30000

4‰

二、砖钢结构日光温室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47500元

墙体 30000

4‰

285

钢架 15000

薄膜 1000

6%

作物 1500

3%

2. 果品类温室

每亩50000元

墙体 30000

4‰

360

钢架 15000

薄膜 1000

6%

作物 4000

3%

3. 花卉、苗木、育苗类温室

每亩56000元

墙体 30000

4‰

540

钢架 15000

薄膜 1000

6%

作物 10000

3%

三、钢架大棚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大棚

每亩17700元

钢架 15000

4‰

222

薄膜 1200

6%

作物 1500

2. 花卉、苗木、果品类大棚

每亩20200元

钢架 15000

4‰

372

薄膜 1200

6%

作物 4000

序号

品种

保险金额

(元/头或只)

保险费率

保险费(元)

14

种猪、能繁母猪

2000

6%

120

15

生猪

700

5%

35

16

奶牛

4000-7000

5%

200-350

6%

240-420

17

肉鸡

17

1%

0.17

18

肉鸭

18

 

0.15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小麦的面积达5亩(含)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小麦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小麦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35元。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小麦

500

7%

35

17.5

 

 


  保险期限
  第五条 小麦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小麦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小麦生长期

赔偿金额

全部损失(绝产)

部分损失(部分绝产)

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4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40%×损失率×受损面积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60%×损失率×受损面积

灌浆期

每亩保险金额×8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80%×损失率×受损面积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100%×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小麦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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