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珠人社〔2010〕43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分局),经济功能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10〕30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0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根据粤人社发〔2010〕30号规定,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确定特殊调整人群。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85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2009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75元的按75元计发;2010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75元的按75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加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