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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福建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闽经贸能源〔2009〕6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会同省电力公司编制了《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并组织抓好落实。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和福州电监办联系反馈。

省经贸委

福州电监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特制定本办法。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四类。具体标准按照《监管意见》(一)至(二)款执行。

  二、管理职能

  (一)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本省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标准。负责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确定。

  设区市经贸部门负责非县(市)行政区域的本市区域内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确定;县(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确定。

  (二) 福州电监办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三)供电企业是供用电产权分界电源侧供电设施的责任人,负责按照省经贸委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按等级划分分别向省、设区市、县(市)经贸部门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四)重要电力用户、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是其产权内供电线路、电力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保障用电安全的责任人,负责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突发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如实申报重要等级,并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重要电力用户申报及其重要等级的认定

  (一)属本办法《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中新报装申请用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填写《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进行重要等级认定。未在本规定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列出,但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属重要电力用户的,应由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作为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必备材料之一。无申报材料的,供电企业应不予受理。申请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应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供电企业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二)已送电生产的电力用户,属本办法中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或未在本规定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列出,但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属重要电力用户的,在本细则颁布起一个月之内,由用户填写《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送达当地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填写执行意见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属于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汇总报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批准;属于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由省电力公司汇总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全省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省电力公司按年度汇总报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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