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条 市财政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中央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市商委和市供销总社确定我市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给予项目支持优先安排。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部分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并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与中央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市级及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级企业向市财政进行申报,区县(自治县)级企业向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商务和供销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推荐申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