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09〕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多元化,扩大再就业,构建和谐社会,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构建和谐社会,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和物流运输等与生产生活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