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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级企业向市财政进行申报,区县(自治县)级企业向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商务和供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对市级企业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予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商委和市供销总社,共同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资金,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评审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使用。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区县(自治县)级企业,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委、市供销总社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评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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