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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并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中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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