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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09修订)

  (三)资源林政部门填写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单或介绍信。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市资源林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资源林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已签批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应在当日办理。

  依法发放的地产《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出省《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15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省内《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7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未使用的《木材运输证》过期90日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一次,《木材运输证》已盖监装章或检查站章的、破损严重的、涂改的不得更换。

  第十二条 《木材运输证》树种必须打印全称,有效期、合计数量必须打印大写汉字,树种、品名、规格、数量打印必须保持横向对应。

  第十三条 对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实际经营范围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符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予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

  第十四条 锯材按加工原木(小径木)数量的65%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加工副产品按加工原木(小径木)数量的30%办理《木材运输证》;其他木制成品、半成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现地按件实测原木(小径木)折算率,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以采伐剩余物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实测生产单位产品所需采伐剩余物折算率,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木材运输证》申领人应是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办理《木材运输证》申请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必须经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木材运输证》管理

  第十七条 市资源林政部门负责全市《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工作,统一到省林业厅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主管部门领取出省和省内《木材运输证》,向所属县(市)、区、局资源林政部门登记发放省内《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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