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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09修订)

  主产品:原木、小径木、锯材和以原木、小径木、锯材为原料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副产品: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或以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

  第六条 木材运输方式分为:公路、铁路、水路。

  第七条 在伊春市运输木材主产品实行一车一证一卡制度。即每车必须持有与所运木材树种、规格、数量相符的《木材运输证》和与《木材运输证》内容相符的木材运输IC卡;运输木材副产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即每车必须持有与所运木材树种、规格、数量相符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出市的,还须持有与《木材运输证》相符的《木材检疫证》。

  第八条 《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IC卡的签发和使用管理由资源林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签发

  第九条 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市资源林政部门签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各县(市)、区、局资源林政部门签发。

  市资源林政部门认为情况特殊的,经市资源林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直接签发由各县(市)、区、局资源林政部门签发的省内《木材运输证》。

  第十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主要包括:

  1、地产木材:资源林政部门认证的原木销售发票,原木销售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必须与《木材运输证》申请单中的发货单位相符;

  2、二次起运木材:资源林政部门凭IC卡认证的进材《木材运输证》;

  3、外购木材:经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的进材《木材运输证》;

  4、进口木材:《海关报关单》、《植物检疫证》;

  5、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和林业职工销售采伐其民有林的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

  6、个人房前屋后自产木材: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7、依法收缴的木材:处罚机关出具的收缴木材法律文书;

  8、拆迁的旧木料: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现场认证报告。

  (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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