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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政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市政府十二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常住户口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认定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申报和审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人员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加1-2名低收入家庭认定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同期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市政府每年根据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出能力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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