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
(十)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通过开设“土地出让金清算专户”,接纳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及时缴入国库。
(十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用地单位应持国土部门开具的“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登记单”,按期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清算专户。
(十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民生工程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依法计提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
(十四)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20%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十五)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15%的比例计提。计提公式: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5%,其中70%用于本级农业土地开发支出,30%为上缴省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十六)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七)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条件和供地标准、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否则不予供地或合理削减供地面积;在确定土地出让收入价款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低于最低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财政部门对不当返还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