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0日)修改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伊政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行为,更好地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即土地一级市场收入。
(二)转让、处置抵押或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即土地二级市场收入。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后,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补缴的土地差价款收入)。
(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出让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