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市)区要选择若干经济较发达的中心乡镇、街道以及城乡结合区域先行开展试点,在积累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稳步推进。既要主动出台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加快实施步伐,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四)务求实效,把握风险。试点工作要以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农民增收创业、推动农村住房改革和农村经济繁荣为宗旨,力求解决实际问题,见实效、出成果。同时,金融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联络,根据当地信用环境、城镇化程度、农民住房市场需求状况、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条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试点范围、贷款对象、放贷规模,严肃信贷纪律,防止骗贷、套贷、挪贷,防范各类风险。
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内容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创新农民融资方式的一项实事工程和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目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农村住房权属、抵押登记。各县(市)区要督促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住房的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农村住房权属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村住房权利人申请,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妥善办理农村住房抵押登记,颁发“农村住房他项权证”。对抵押农村住房经流转处置的,也要及时予以办理相应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创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方式和管理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做到高效、便民。加强信贷风险预警,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查管理,合理评估、确定抵押农房的市场价值,有效控制贷款抵押率、期限,落实贷款责任,强化贷后跟踪调查,防范信贷风险,着力构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抵押农村住房的处置、流转。各县(市)区要找准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市场切入点,在不改变农村住房土地性质前提下,允许抵押的农村住房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流转变现,并规范农村住房转让行为,打造区域性农村房产交易平台,完善农村住房流转配套体系,提高农村房产转让变现能力,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在调解、审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纠纷案件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各县(市)区在试点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工作时,要督促相关部门适当降低农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权属登记、发证、评估以及抵押登记、纠纷案件审理等环节的收费标准。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行适当利率优惠,减免相应的服务收费。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重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纳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