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进信贷服务,妥善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尽可能为农民创业提供融资方便,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增加对农民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推动农民创业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决定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义
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部门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展农村信贷市场的客观要求。农村住房一直是农民所拥有和控制的、占比最大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住房的融资功能,拓展农村地区抵押物的范围,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的资金需求,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盘活农民有效资产,带动农民房屋资产的有效流动,拉动农村消费市场发展;有利于增强农民开展创业创新的信心,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需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出发,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实现区域农村住房抵押试点工作的规范、稳健、可持续开展。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县(市)区要积极创设条件,营造政策环境,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助推作用。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服务、指导、管理与监督。试点工作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以自主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础,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促成双方实现互利共赢。
(二)制度先行,规范操作。各县(市)区在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积极建章立制,明确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申办条件、办理程序、抵押登记、评估等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