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对学校、教师的评价制度。按照新课程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全面、客观地评估学校、评价教师。
(八)建立学生辍学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放任自流,造成学生辍学的,除追究校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管辖范围内的学生辍学底数不清,或弄虚作假、瞒报辍学人数;
2、学生不到校,没有及时家访,贻误规劝学生返校复学的时机;
3、对有辍学迹象的学生,没有及时做思想工作,没有向学校和上级汇报;
4、学校、教师工作方法不当或处事不公平,挖苦、讽刺、歧视、体罚学习困难的学生和行为偏差的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导致学生辍学;
5、片面追求升学率,故意让一些学习困难或行为偏差的学生转学或退学;
6、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不帮助,不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强行收费,造成辍学;
7、乱收费、乱征订,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8、不关心学生生活,学校食宿条件太差,学生满意度太低,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9、其他导致学生辍学的教育行为。
三、明确学校职责,建立全员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学校要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以课堂教学为切入点,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进行分类指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厌学的学生和学习困难的学生,要采取措施,组织教师给予补差、辅导。要坚持从小学抓起,从每个教学环节抓起,使每名学生在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的喜悦,增强学习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二)加强师德建设,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对学生的错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严禁教师羞辱、排斥、歧视、厌弃学生等不良教育行为的发生。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开除、清退或变相清退学生,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或强迫学生转学、留级或动员学生提前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