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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伊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小学生是国家未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能否接受良好的教育,关系到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普九”工作成果,有效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辍学,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依法治教力度

  (一)控辍保学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以政府负责为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地要把控制小学、初中学生的流失、

  辍学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建立“双线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制”,即县(市)、区、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村委会,县(市)、区、局教育局(科)-各中小学-班主任,签定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要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必备的教学设施和设备,配齐教职人员,保证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对撤并不了的偏远农村、林场学校,在经费、人员配备、教学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三)营造依法控辍的社会氛围,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学生家长认识到作为监护人,在保证被监护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龄儿童、少年不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四)各地要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除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的资金外,还要通过社会捐资、设立教育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落实好助学资金。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000年中小学布局调整会议精神,把从林场学校撤并到区内集中食宿学生的生活补贴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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