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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710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2009年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与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的报告》(闽煤安字〔2009〕483号)收悉。经专家组审查,认为你辖区范围内所属33处煤矿,其中基建井4处、生产矿井29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步骤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坑炳煤矿等29处生产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m3/min,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分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规定,通风能力均大于或等于其生产能力,同意上述29处生产矿井按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二、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吾祠煤矿等4处基建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m3/min,煤层自燃等级为三级,煤尘爆炸指数无爆炸性,原则同意上述4处基建井按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三、请你司督促以上各煤矿继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气体检测工作,防止局部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确保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同时,继续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合理调节分配各采区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可靠。对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宾山煤矿、大瑶煤矿、武陵煤矿等3处煤矿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度省属低瓦斯矿井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2009年度省属低瓦斯矿井名单

  1、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坑炳煤矿

  2、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顶峰山(田螺形)煤矿

  3、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

  4、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苏一(东斜井)煤矿

  5、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白沙南(苏二)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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