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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一)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不断规范听证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上报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列入重大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听证,并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时间、地点及决策的内容、依据、背景资料等有关信息在政府网站、报纸上予以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条件发生重大调整等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调整决策。县(市)、区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上报告。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年度建立问责制度,规定问责对象,健全问责程序,完善问责体系。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以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伊春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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