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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水害防治和超层越界治理等工作的函

  (三)各设区市应按附件1格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含国有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11月20日前报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
  (四)各设区市应按附件2格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含国有煤矿)超层越界排查治理情况,在11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
  (五)省煤炭集团公司应按通知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配合所属煤矿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害防治和超层越界治理等工作。

  附件:1、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2、煤矿超层越界排查治理情况表

省经贸委

福建煤监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安监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煤矿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主要负责人是否有积水区或可疑积水区治理情况是否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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