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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水害防治和超层越界治理等工作的函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水害防治和超层越界治理等工作的函
(闽经贸能源〔2009〕697号)


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
  2009年7月8日,永定县老寮坑煤矿有限公司老寮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政府安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预防煤矿水害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09〕21号)和《关于龙岩市永定县老寮坑煤矿有限公司老寮坑矿“7.8”透水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明电〔2009〕17号)要求,决定进一步深化煤矿水害防治和超层越界治理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含国有煤矿,以下简称辖区内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重点检查内容是煤矿对本矿和邻近矿井的老窑、采空区和含水层等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并且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水文地质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要严格要求煤矿企业对存在积水区或可疑积水区的煤矿,应按规定划定禁采区域,严禁超越禁采线进入积水区或可疑积水区生产作业。要严格要求煤矿企业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始终坚持煤矿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和水害防治“有组织、有队伍、有装备、有标准、有措施、有预案、有考核、有档案”制度,抓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水害事故发生。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部署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闽煤安监明传〔2007〕3号)的规定,对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已查明但未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调查清楚的;未建立矿井水患档案、未编制符合矿井实际的防治水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隐患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配备有关防治水装备的;在有突水隐患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未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截水设施的;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采空区等积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在作业规程中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探放水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水患论证不充分的;存在以上八种情况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做好停产整改矿井的跟踪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煤矿超层越界治理力度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煤矿超层越界查处工作的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超层越界再检查、再治理。要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含在建建设项目)的井(硐)口坐标及井下生产情况进行实测填图,责成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的实测图纸进行核实(省属煤矿由福煤集团核实),该项工作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责成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辖区内所有煤矿(含国有煤矿)的实测图纸资料档案,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实测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定期巡查检查制度,依法严历打击煤矿企业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实测情况,对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要求,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同时,还应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治理煤矿超层越界的通知》(闽安委办〔2008〕37号)要求,对煤矿超层越界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对按规定退回本矿区范围砌筑的永久密闭,每月必须至少巡查检查一次,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建档,防止超层越界死灰复燃,建立煤矿超层越界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巷道封闭管理,防范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部署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由福煤集团负责),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巷道封闭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制定各地的煤矿井巷封闭管理办法。应严格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巷道封闭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巷道封闭档案,并向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存档报备。要责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或所属煤矿的巷道密闭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应要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煤矿的所有井巷密闭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应登记建档管理;应严格执行密闭拆除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煤矿拆除密闭的申请材料;对经审批拆除的密闭,应监督煤矿落实密闭拆除后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打开密闭的煤矿,应依法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根据通知要求,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分工,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水害防治、超层越界治理和煤矿井巷封闭管理等工作。
  (二)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地方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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