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引导生产企业转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多功能拖拉机属不鼓励发展的产品,在缓冲过渡期内生产企业不得再扩大生产规模,应考虑转产生产其它产品。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和专业产品设计部门的指导,逐步转产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机械和农机产品。
6、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生产企业要在省机械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签订承诺书,保证不生产超标机型、不参与 “外挂”生产和销售活动、不迎合用户的不当要求等,切实维护本行业有序运行。
7、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准多功能拖拉机,办理多功能拖拉机外挂的企业、中介进行举报。对查实确有违规生产的企业,经贸部门取消其生产资格,农机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其有关产品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对相关部门通报已取消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工作要求
1、从今年10月份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各行其责,联合执法,禁止违规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除安全隐患。
2、省经贸委要负责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按照《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新产品的准入、老产品的定期型式检验,淘汰不适用的旧机型,达到逐步减少机型总量、平缓过渡的目的。
3、农机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加强对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使用监管。严格把握上牌照产品的各项指标,在注册登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超标准生产、外挂等违规行为的,省农机管理部门停止该企业有关产品的注册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省经贸委。整顿期间恢复多功能拖拉机的注册登记,以确保各生产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4、质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缓冲过渡期内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依据《通用技术条件》,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多功能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多功能拖拉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窝点。
7、各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从今年10月起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每月应将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统计报表报送省经贸委机电行管办。省经贸委根据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