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生产企业整顿。要求我省18家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立即对照自查,对违反《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要及时改正,对列入“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产品登记目录”的多功能拖拉机产品,要确保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与通过鉴定的生产图纸等技术文件要求相一致。由省经贸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实行依法查处直至予以取缔。坚决打击生产企业将超标准生产的多功能拖拉机挂外省牌照而在本地销售使用的“外挂”行为,对整顿期间仍在“外挂”的生产企业,一经查实,按非法生产处理,并取消多功能拖拉机生产资格。
2、加强使用领域监管。核查并整顿到外省注册登记而在我省使用的多功能拖拉机和在用的超标准多功能拖拉机,开展路面动态联合执法检查。由省农业厅牵头,交警、安监、工商、经贸等部门参与,严厉打击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下同)在外省注册登记而在我省使用,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多功能拖拉机,驾驶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多功能拖拉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它多功能拖拉机的机动车牌号、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拼装的多功能拖拉机,擅自改变多功能拖拉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多功能拖拉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多功能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可提请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审议。对于在用的多功能拖拉机,其动力配置、行驶速度、外廓尺寸超限值的,驾驶室与注册登记不一致的,要求机主更正改造,机主不更正改造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公告注销牌证。本省企业生产的车辆,由经贸部门责成制造企业召回更正;制造企业不召回的,取消其生产资格。外省企业生产的车辆,由机主联系企业更正改造。在外省注册登记而在我省使用的多功能拖拉机按上述规定执行。
3、实施淘汰报废制度。对《管理办法》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同样执行使用期限达到6年时实行强制报废的规定。对达到6年使用期限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实行强制报废,农机管理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等登记业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连续3年(含3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多功能拖拉机,农机管理部门应公告注销牌证。报废多功能拖拉机的回收管理参照《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由经贸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衔接研究多功能拖拉机报废回收具体操作办法。
4、设置缓冲过渡期限。考虑到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道路状况对多功能拖拉机的需求、周边省份均未停止多功能拖拉机生产和注册登记的现状、以及生产企业转产时间周期等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暂定停产多功能拖拉机缓冲过渡期为3年,即2013年1月1日后,我省停止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其中,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半年),为企业停止生产,消化库存期;在此期间,企业不再生产、增加新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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