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监局、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农业(农机)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和使用,治理安全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对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企业和使用领域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制订了《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质监局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实施3年来,规范了多功能拖拉机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促进了有序发展。但是安全隐患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生产企业“大吨小标”、“外挂”(指将超标准生产的多功能拖拉机挂外省牌照而在我省销售使用的行为,同下)现象屡禁不止,多功能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擅自改拼装、超速超载等。为贯彻实施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解决我省多功能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省农业厅已发文于2009年7月1日暂停了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精神,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决定对我省多功能拖拉机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一、工作组织
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组(名单附后),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二、工作内容
整顿生产企业不按省地方标准DB35/425-2006《多功能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称《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型生产多功能拖拉机和 “外挂”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和销售,打击非法改拼装行为;严格执行使用期限强制报废规定;设置缓冲过渡期,引导生产企业转产政府鼓励发展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整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