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验收农家店的承办企业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和营业额未达到法定起征点的加盟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账;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申请验收配送中心的承办企业应准备进出库台账、清库盘点的原始记录、企业总账本、销售发票等证明配送中心符合验收标准的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四、验收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承办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材料及网上登录资料齐全的,应在系统中点击受理,并将材料转报给所属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应当成立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的、3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按规定标准逐一实地核查,独立作出验收结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验收完成后,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将验收情况和验收项目清单汇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省经贸委的材料中应包括本市今年在原空白较大村建设的农家店数量、现农家店覆盖的建制村数、乡镇数和经验收小组各成员共同签字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原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原件及经设区市经贸部门盖章核实的配送中心的仓储面积平面示意图、登记在承办企业名下的10辆以上配送车辆的登记证(复印件)、与100家以上农家店签订的5年以上商品配送供货合同(复印件)各1份。
(四)省经贸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验收情况开展项目抽查复检。
五、有关要求
验收工作应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坚决否决不合格的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